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7月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66号之一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4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盛林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为不断完善公司传感器产品线,持续对传感器技术进行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稳定更加智能的传感器产品,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公司拟与东莞市千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逸投资”)、东莞市千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骞投资”)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东莞市奥普特智能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1,600万元,千逸投资出资200万元,千骞投资出资200万元。前述出资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合资公司成立后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均为千逸投资、千骞投资有限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为千逸投资、千骞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千逸投资、千骞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盛林、卢治临、许学亮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