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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驱: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2024-056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22024/7/152024/7/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04月25日召开了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05月20日召开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

配),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进行分配,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下一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08,291,126股,扣除卧龙电驱回购专用账户(账号:B883864258)中持有公司股份9,924,200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后,实际以1,298,366,9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836,692.60元。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98,366,926×0.1÷1,308,291,126≈0.09924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24)÷(1+0)=前收盘价格-0.0992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22024/7/152024/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大道西段1801号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部门:证券事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575-82176628、0575-82176629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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