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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52024/7/162024/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712,818,2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504,527,011.99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52024/7/162024/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1)、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注1: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实施战略重组,新设合并成立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已由铁投集团变更为蜀道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变。新设合并产生的权益变动尚需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过户程序,但铁投集团名下的股份的所有权由蜀道集团享有。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1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1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6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5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17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5126085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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