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临精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8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6月21日,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63,153,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7,82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32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723,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394,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5,32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3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8%;反对4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00,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08%;反对4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王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