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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遵照执行;本制度所称所属公司,是指公司下属所有全资、控股公司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对总部部室、业务中心及所属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负责监督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任职人选应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应定

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内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应当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审机构负责人。

内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不宜通过被审计单位(对象)评分等方式对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合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要审定实施方

案,加强跟踪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投资项目、工程项目、采购、销售、研发等重要业务领域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

计;

(十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所涉及的重点事项,改革重组、重大财务异常以及重大损失等影响公司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四)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十六)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规并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5年至少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审计一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公司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内审机构对所属境外公司的审计,应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采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必要时赴境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内部审计制度、五年轮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整改等情况,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内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当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议后

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机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审机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

内向内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审机构。

内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审计计划,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内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上一级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管辖内审计发现的所属公司整改问题负有监管督促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

号”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屡审屡犯,建立审计问题及整改成效通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作为任用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按照问题线索移送规定,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交公司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对整改要求置若罔闻或不积极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

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或部门的其他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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