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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农发展: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0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传递、审议或审核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报告、传递、编制、审议或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第六条 公司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证件号码、个人姓名、职务/岗位、身份证件号码、首次知悉或接收信息的时间等),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前述《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以及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当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信息接收方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相关材料交给公司证券部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法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格式)》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格式)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经办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经办人员姓名
信息接收单位/部门接收人员姓名
接收人员职务
接收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
对外报送信息 的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 的内容
对外报送时间
是否涉密
如涉密,是否已进行 脱密处理

经办人员签名

经办人员签名本人保证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 审核意见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圣农发展 分管副总经理 审核意见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圣农发展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圣农发展 董事长审批意见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保密提示函(格式)》

保密提示函(格式)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相关未公开信息扩散。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法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

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三:《保密承诺函(格式)》

保密承诺函(格式)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

2、 ;

3、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人员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件号码与本单位或 本人的关系任职单位 或部门现任职务或 工作岗位证券账户 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透露、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未公开信息。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相关未公开信息扩散。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名/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签收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签收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亲笔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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