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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关于盛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0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24-038债券代码:128041 债券简称:盛路转债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特别提示:

1、“盛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

2、“盛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盛路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7月17日

4、“盛路转债”摘牌日:2024年7月17日

5、“盛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7月11日

6、“盛路转债”停止交易日:2024年7月12日

7、“盛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7月16日

8、根据安排,截至2024年7月16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盛路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盛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盛路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9、在“盛路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6日),“盛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盛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6.75元/股。

一、“盛路转债”发行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6号”文核准,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发行了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期限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61号”文同意,公司10亿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已于2018年8月1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路转债”,债券代码“128041”。

二、“盛路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盛路转债”,即“盛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盛路转债”停止交易日及最后转股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盛路转债”将于2024年7月12日起停止交易,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24年7月11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盛转债”。

在“盛路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6日,“盛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盛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最后转股日为2024年7月16日,目前转股价格为6.75元/股。

四、“盛路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盛路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盛路转债”持有人。

五、“盛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盛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7月17日。

六、“盛路转债”兑付方法

“盛路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盛路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盛路转债”摘牌日

“盛路转债”摘牌日为2024年7月17日。自2024年7月17日起,“盛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盛路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盛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盛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盛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盛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盛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

3、对于持有“盛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盛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盛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盛路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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