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银之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59号”核准,银之杰于2017年7月向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武汉亘星投资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626,766股,发行价格每股15.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61,801,988.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6,909,93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4,892,058.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7月10日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020003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了更科学、审慎和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长期稳定发展,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决定终止原银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并将尚未使用的剩余募集资金用于银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项目、银行智能设备产业化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建设。
变更后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1 | 银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项目 | 57,997.76 | 17,597.48 |
2 | 银行智能设备产业化项目 | 68,999.46 | 7,422.00 |
3 | 研发中心项目 | 13,319.76 | 2,000.00 |
合计 | 140,316.98 | 27,019.48 |
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原银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已终止)已投入859.73万元,原补充流动资金项目8,300.00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万元)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投资进度 |
1 | 银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 859.73 | 859.73 | 1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8,300.00 | 8,300.00 | 100% |
3 | 银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项目 | 17,597.48 | 14,924.51 | 84.81% |
4 | 银行智能设备产业化项目 | 7,422.00 | 5,419.37 | 73.02% |
5 | 研发中心项目 | 2,000.00 | 2,000.00 | 100% |
合计 | 36,179.21 | 31,503.62 | - |
三、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银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项目”和“银行智能设备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调整,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如下:
项目名称 |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银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项目 | 2024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银行智能设备产业化项目 | 2024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上述募投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所确定,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尤其是近年来,受经济环境和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为了防范募集资金投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损失,公司放缓了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仍将推动以上投资项目的实施,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以上项目难以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公司决定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公司“银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项目”和“银行智能设备产业化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7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对“银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项目”和“银行智能设备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6月30日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7月9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本次延期造成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影响,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银之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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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 | 李大山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