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 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钱坞路598号6号楼9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屠德进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5人,共计代表股份1,398,154,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930%。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194,342,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515%。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列席见证。
3.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03,812,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107,621,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3,633,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988,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7,68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46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155,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8%;反对46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7,50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46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弃权18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972,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1%;反对464,6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8%;弃权18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子公司浙江交工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1,100,709,366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297,021,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反对42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19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3%;反对42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高美娟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