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普通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2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普通股 | 2024/7/17 | - | 2024/7/18 | 2024/7/18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9,352,177,3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422,048,937.38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普通股 | 2024/7/17 | - | 2024/7/18 | 2024/7/18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普通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1元。
持有公司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89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8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普通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63611226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