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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1,4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63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333,334股,并于2021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3,333,33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4,178,31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338%;有限售条件股数量为89,155,0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8.6662%。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3,333,33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56,300,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772%;无限售条件股57,032,4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22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涉及股东共计5名,分别为夏军、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夏硕、江山、王锐利。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徐州博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承诺完成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18.03元/股,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述发行价的情形,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上市后6个月末(2022年1月17日)收盘价为60.20元/股,收盘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5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1,4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36%。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股份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股)备注
1夏军44,208,83044,208,830
2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00,0001,800,000
3夏硕2,867,8802,867,880
4王锐利1,335,2901,335,290
5江山1,200,0001,200,000
合计51,412,00051,412,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夏军为公司实控人、董事长,王锐利为公司前任董事、总经理(于2024年5月16日期满离任,期满离任未满半年),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通”)为公司持股平台,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夏军通过博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60,000股,公司董事马小宝、赵来运、索永喜和前任高管奚红杰(于2024年5月16日期满,期满离任未满半年)分别通过博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0,000股、120,000股、60,000股、12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56,300,87549.6835,406,91351,412,00040,295,78835.56
首发前限售股51,412,00045.36-51,412,00000
高管锁定股4,888,8754.3135,406,913-40,295,78835.5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7,032,45950.3216,005,088-73,037,54764.44
三、总股本113,333,334100.00--113,333,334100.00

注:上表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本结构表(股权登记日:

2024年7月4日)为基础进行的编制。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结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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