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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第九次修正案>的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第九次修正案>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与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签署《独家代理协议的第九次修正案》是对公司与Grifols, S.A.(“基立福”)下属公司于2021年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的修订。本次主要修订了协议期限、价格等内容,协议内容符合商业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系正常的业务往来,是平等双赢的互利互惠关系。交易对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有积极的作用,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独家代理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二、监事会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的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基于海尔集团公司、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盈康”)与基立福之间签署的《经修订及重述的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且公司已根据由公司、基立福及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及补充协议与基立福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并就特定商业和产业事宜开展了相关合作。为继续开展战略合作,公司与基立福、海

盈康签署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将取代原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有利于战略合作的继续深入开展,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事项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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