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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联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联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1月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予以注册(证监许可[2024]402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年1月6日,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3年第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3年1月6日召开2023年第1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4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绿联科技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15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2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30.00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绿联科技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服贸基金”)。

(三)参与规模

1、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415.0000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8,800.00万元。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07.5000万股,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207.5000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服贸基金拟参与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别参与规模初始战略配售股数及比例限售期
1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规模不超过8,800.00万元415.0000万股,10.00%12个月
2华泰创新(或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207.5000万股,5.00%24个月
3服贸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预计认购规模不超过15,000万元,且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1%,即414.9098万股207.5000万股,5.00%12个月
小计预计认购规模不超过23,800.00万元 (未考虑保荐跟投)830.0000万股,20.00%-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依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华泰创新、服贸基金。

1、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绿联科技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基本情况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415.0000万股,同时不超过8,8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华泰绿联科技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年5月9日;

备案日期:2024年5月10日;

产品编码:SAKM46;

募集资金规模:8,80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8,800.00万元;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处担任职位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对应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缴纳金额上限(万元)
1张清森董事长核心员工53.41%4,700.00
2陈俊灵副董事长核心员工23.86%2,100.00
3李雷杰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1.36%1,000.00
4唐坚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1.36%1,000.00
合计100.00%8,8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华泰绿联科技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

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规定,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

综上,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和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书、调查表、转账凭证和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等材料,并对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访谈,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限售安排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战略配售股票的出借安排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110000082819692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颖
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1日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号
营业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营业期限至2033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要人员董事长:孙颖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创业板施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华泰创新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创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110000MA018PW11B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8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0日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410
营业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营业期限至2032年11月9日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服贸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服贸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CE724
管理人名称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4462)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18-01-30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服贸基金提供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服贸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占比性质
1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000.01%普通合伙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000.0019.98%有限合伙人
3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0,000.0019.98%有限合伙人
4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500.008.24%有限合伙人
5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60,000.005.99%有限合伙人
6苏州合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0.008.99%有限合伙人
7深圳市招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7,500.0011.74%有限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占比性质
8广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500.002.75%有限合伙人
9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40,000.004.00%有限合伙人
10宁波海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00.004.00%有限合伙人
11张家港市招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300.002.03%有限合伙人
12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9,700.001.97%有限合伙人
1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1.50%有限合伙人
14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1.00%有限合伙人
15潍坊恒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1.00%有限合伙人
16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8,500.000.85%有限合伙人
17深圳通商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0.000.07%有限合伙人
18杭州和达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2.00%有限合伙人
19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2.00%有限合伙人
20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1.00%有限合伙人
21青岛青发汇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00.000.9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800.00100.00%/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服贸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服贸基金是由国务院批准,中国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服贸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主要直接份额持有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财政厅;深圳市招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苏州合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3)战略配售资格

服贸基金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做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筹备设立有关工作的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服贸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中央财政引导社会资金出资设立的国内第一只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为300亿元。服贸基金按照“母基金直投项目+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方式运作,旨在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因此,服贸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的行业,服贸基金作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投资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此外,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共同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双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

1)实现产业资源协同

服贸基金作为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能够拉通各个被投企业进行信息沟通、建立工作联系、积极引荐项目实现产业协同;

2)深入产业洞察视角

绿联科技作为全球科技消费电子领域的知名跨境出海品牌企业,能够为服贸基金提供更为广泛的产业投资和洞察视角,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发展新动能;

3)共同打造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在合作过程中,服贸基金和绿联科技将通过在资源、业务等方面相互赋能,共同打造跨境行业新业态、新模式。服贸基金或其下属企业/项目型子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已上市公司包括:赛维时代(股票代码:301381)、致欧科技(股票代码:301376)、中芯国际(股票代码:688981)等。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服贸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服贸基金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服贸基金2023年的审计报告,服贸基金流动资产合计33.9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7.84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16.03亿元,非流动资产合计65.87亿元,足以覆盖服贸基金承诺认购的金额。经核查服贸基金2023年度审计报告情况,服贸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且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限售期限

服贸基金承诺获配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服贸基金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服贸基金的投资决策已取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

2023年7月,服贸基金与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召开投委会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对绿联科技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

(8)服贸基金本次获配战略配售股票的出借安排

服贸基金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约定了认购与配售的基本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SAKM46),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且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跟投子公司,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服贸基金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华泰创新(或有)以及服贸基金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资

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服贸基金及华泰创新(或有)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作为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服贸基金及华泰创新(或有)符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天琦 高 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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