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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实结”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博实结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为博实结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特此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博实结”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深圳博实结的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为深圳博实结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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