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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3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3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被担保人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天野”)、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牧高笛”)、牧高笛(象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高笛(象山)”)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衢州天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

11,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55,400万元人民币<含本

次>。

2、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

26,6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39,600万元人民币<含本

次>。

3、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牧高笛(象山)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

民币4,3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4,300万元人民币<含

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提供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0

?特别风险提示:此次担保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本次新增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总计41,900万元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衢州天野、浙江牧高笛、香港来飞、牧高笛(象山)提供总额不超过19.30亿元的融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经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82479792

成立时间: 2010年2月3日

注册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 404-1

序号担保方被担保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万元)
1牧高笛股份浙江牧高笛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连带责任担保7,700
2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10,000
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3,900
5牧高笛(象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3,000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1,300
7衢州天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11,000
合计41,900

法定代表人:陆暾华注册资本:3,200 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品花卉销售;餐饮管理;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外卖递送服务;技术进出口;服饰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股权结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43,167,247.96411,229,279.72
负债总额386,391,912.68348,164,704.96
净资产56,775,335.2863,064,574.76
2023 年 1-12 月2024年 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923,067,018.38142,441,903.01
净利润36,422,901.905,767,163.27

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被担保人:牧高笛(象山)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CFE8B276成立时间:2023年04月17日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天大道99号11幢 417室(象保商务秘

书公司托管A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暾华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品花卉 销售;餐饮管理;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外卖递送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服饰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 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22,861,207.77197,336,809.41
负债总额213,901,081.82181,500,074.42
净资产8,960,125.9515,836,734.99
2023年1-12月2024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36,732,093.2853,558,229.77
净利润27,960,125.956,876,609.04

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被担保人: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0279506B成立时间:2007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衢州市世纪大道895号3幢法定代表人:郑小英注册资本:4,476万元经营范围:旅游帐篷、皮箱、包袋、纺织服装、鞋帽生产、研发、销售;眼镜(不含隐形眼镜)、钟表、睡袋、体育用品、棉及化纤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 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64,832,489.10452,419,580.48
负债总额365,811.258.19351,073,094.89
净资产99,021,230.91101,346,485.59
2023年1-12月2024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443,475,369.79113,289,854.51
净利润-4,209,792.692,325,254.68

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保证书》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担保范围: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7,700万元保证期间: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

起开始计算。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10,000万元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3,900万元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牧高笛(象山)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主合同债务人:牧高笛(象山)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1,300万元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11,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本次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资信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是考虑子公司经营需求,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及

相关文件或由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授权相关人员签署合同及相关文件。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12.87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83%。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7月 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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