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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3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天宸”)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钢铁”)向申请人包头天宸支付所欠供气款12093191.45 元,支付逾期利息3100043.85元,本案律师费420000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积极采取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诉讼措施有助于公司催收应收款项,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以最终实际影响的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由于吉宇钢铁因政策原因导致关停,直接导致包头天宸停产。考虑到吉宇钢铁搬迁后,原吉宇钢铁存在法律主体注销、资产转移等诸多风险,为尽可能降低损失,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天宸于2024年6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并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0696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有关仲裁情况说明如下:

(一) 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二)仲裁事由

2011年9月26日,包头天宸与吉宇钢铁签订《工业气体委托加工和供气服务合同(15000Nm3/h空分X2)》,约定包头天宸作为受托方向吉宇钢铁提供生产所需的氧气、氮气和氩气加工、供气服务,吉宇钢铁应按实际用气量结算加工供气服务费用;2017年6月16日,包头天宸与吉宇钢铁、闽航公司签署《三方协议书》,约定了包头天宸继续供气,由吉宇钢铁、闽航公司履行结算以及其他内容,截至仲裁受理日,包头天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吉宇钢铁和闽航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结算等义务。

(三)仲裁请求及说明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吉宇钢铁向申请人包头天宸支付所欠供气款12093191.45 元,支付逾期利息3100043.85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1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5193235.3元;

2.依法裁决本案律师费 420000 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吉宇公司承担。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积极采取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诉讼措施有助于公司催收应收款项,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以最终实际影响的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为准。

本案当前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 0696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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