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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公告编号:2024-015证券代码:400187 证券简称:光一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近日对公司相关诉讼进行梳理,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江宁土储”)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临时性土地收储协议书》,协议约定,江宁土储拟收储公司100亩土地及收储范围内地上建筑物117,798.57平方米,补偿款为49,484.25万元。

临时性收储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收储协议不再延长,协议终止。如双方协商同意永久收储,将另行签署收储协议。若未能达成永久收储协议,公司应当在临时性收储协议期限届满后7日内向江宁土储返还已预付的补偿款,并支付补偿款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作为补偿。若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按日万分之二向江宁土储支付逾期款的违约金。江宁土储将在公司拟收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5日内向公司预付补偿款17,500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江宁土储于2020年1月27日向公司支付土地收储预付补偿款17,500万元。

《临时性土地收储协议书》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能达成永久性收储协议。公司亦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故江宁土储于2022年1月11日向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6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9月

29日、2023年4月25日、2023年9月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

(二)诉讼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3)苏0191执恢298号及(2023)苏0191执恢298号之二),“因其他债权人南京众则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光一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正在审查中,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若公司未被宣告破产重整,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1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诉讼二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经过证监局调查认定,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在实施日之后买入案涉股份,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部分投资者认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给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2日、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诉讼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初175号,分别判决如下:

1、《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初167号判决内容:

(1)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谢建明造成的经济损失5,820,627.95元;

(2)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谢云龙造成的经济损失2,703,882.78元;

(3)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胡玉凤造成的经济损失139,428.97元;

(4)被告龙昌明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与光一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佟岩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在10%的范围内与光一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戴晓东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在8%的范围内与光一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被告任昌兆、朱云飞、钱卫民、王昊、许晶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在3%的范围内与光一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被告葛兹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在2%的范围内与光一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被告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就上述第一、二、三 项判决义务在1%的范围内与光一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初170号判决内容:

(1)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万博豪造成的经济损失15,215.36元;

(2)被告龙昌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光一科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万博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3、《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初175号判决内容:

(1)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杨爱平造成的经济损失1,384.19元;

(2)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

公告编号:2024-015程宗金造成的经济损失11,697.2元;

(3)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姚威造成的经济损失8,907.54元;

(4)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李兰芹造成的经济损失67,808.05元;

(5)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杨春造成的经济损失7,285.34元;

(6)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朱莉造成的经济损失1,323.72元;

(7)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赵代鑫造成的经济损失199.16元;

(8)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朱卫琰造成的经济损失5,872.55元;

(9)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淑云造成的经济损失7,546.81元;

(10)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张国华造成的经济损失303,028.99元;

(11)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麻晓东造成的经济损失42,276.22元;

(12)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姬晨造成的经济损失12,296.16元;

(13)被告光一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贺小舟造成的经济损失1,898.47元;

(14)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后续安排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定时间内向苏州中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公告编号:2024-015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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