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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富润:监管工作函会计师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3

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根据贵部于2024年6月6日下发的《关于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7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作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我们已对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年报显示,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323.17万元,同比下降52.11,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营收为7289.77万元,均为运营商号卡推广服务业务实现的收入,报告期内毛利率为-5.59,同比减少5.38个百分点;扣非前后的净利润分别亏损5.68亿元、5.14亿元,已连续4年亏损。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6,954.78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74.60;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3,217.33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38.22。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1.60亿元,已连续4年为负。202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70.70万元,同比下降19.82。此外,经公司自查,公司对2023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等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部分营业收入按净额法确认等调减营业收入3500万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运营商号卡推广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开展期限、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方式及其依据等,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2)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成本构成及变动等,定量分析报告期内营收及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一季度收入构成及经营情况等,说明2024年度是否存在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净利润亏损的风险;(3)补充披露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业务往来内容、交易金额、回款情况、收入确认金额、合作期限,说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较大依赖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

例;(4)结合业绩预告更正情况,说明相关调减收入涉及的客户及业务具体情况、收入确认方法发生变更的原因,并说明2024年一季度及目前与相关客户业务开展情况及收入确认方法;(5)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收入确认及结算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趋势相符,是否存在为他方垫付资金、承担费用的行为;(6)补充披露对2023年前三季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发现时点及过程,并自查是否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了如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询问了解公司的销售模式或经营模式,检查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与附注政策披露一致,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关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

②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分析各类型收入变动及毛利率变动是否异常。

③通过工商信息系统核查相关公司的基本信息,了解相关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④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和交易额进行函证,以确认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性和交易的真实性。

⑤选取重要客户进行现场走访,以确认客户对于应收账款余额是否认可。。

⑥主营业务收入执行细节测试及双向测试程序,审查开票、记账、合同、业务数据、结算单、银行流水等是否一致。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的回复与我们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

问询函问题二、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3.39亿元,占资产、营业收入之比为32.59、363.92,同比下降57.74,公司称主要系泰一指尚全面收缩互联网营销业务本期销售大幅下滑及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公司近年来对应收账款计提大额信用减值,2021年-2023年,分别计提坏账准备2.12亿元、

4.11亿元、4.62亿元。年审会计师已连续2年因无法就公司应收账款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

请公司:(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排名前十的欠款方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业务往来内容及形成背景、账龄分布、金额、信用期及回款情况,相关款项回收是否存在不确定性;(2)结合泰一指尚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销售模式、回款政策、收入确认、实物流转等,说明前述业务往来是否具备真实商业背景及依据,以及公司常年保持高额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结合应收账款发生信用减值的具体时间及迹象、欠款方的经营及资信情况、公司已采取的催款措施及效果等,说明报告期计提坏账准备的测算依据及过程,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准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具有一致性,并说明公司对相关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整改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会计师回复】:

针对该事项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尚需获取的审计证据:

(1)针对公司应收账款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①取得泰一指尚收入台账,结合收入确认时间,复核泰一指尚应收账款账龄,评价应收账款账龄的准确性;

②从工商系统中查看重要客户的存续状态及信用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已注销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客户;对于存在异常情况的客户,要求泰一指尚提供相关说明以及对应收账款可回收性的判断,并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及走访情况核实确认;

③复核泰一指尚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④检查泰一指尚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⑤对泰一指尚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确认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性;

⑥选取重要客户进行现场走访,以确认客户对于应收账款余额是否认可,以及欠款的偿还计划。结合泰一指尚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可回收情况的判断、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客户走访等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

(2)已获取的审计证据

①部分客户的询证函回函;

②完成对部分客户及供应商的访谈。

(3)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

①部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关于相关业务的后台消耗数据情况;

②泰一指尚以前年度收入及成本台账;

③部分客户及供应商泰一指尚未能沟通确认并提供访谈地址和联系人,我们未能进行访谈;

④未能获取部分客户或者供应商的询证函回函。

综上,对于公司应收账款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问询函问题三、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2373.45万元。预付款项账面余额5147.80万元,其中账龄在2年以上的占比超5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4.01亿元,主要系公司持有的对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约1.03亿元;报告期末公司短期借款0.96亿元,应付账款账面价值1.56亿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大对象的名称、所在地、是否为关联方、业务形成背景及往来内容、金额、合同订立情况等,以及长期挂账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对象的名称、金额、账龄、形成原因、期后结算情况等,结合供应商账期变动情况及当前结算政策等因素,说明公司常年保持高额应付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结合公司长短期负债规模、可变现货币资金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偿债压力,并充分提示流动性等风险;(4)结合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具体构成及近三年评估过程、主要参数等,说明相关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确定的依据。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了如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通过工商系统查询上述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其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②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与上述公司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并判断其合理性;

③取得期末预付款项、应付账款相关明细,了解款项的构成及款项内容;

④取得上述交易的相关合同、付款单据、结算单据等支持性文件,以核实相关余额形成的原因;;

⑤向主要公司进行函证;

⑥结合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复核对各项金融资产准确类别划分,获取公司对权益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判断的依据;评价管理层对其他非流动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的回复与我们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

问询函问题四、公司近期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公司于2023年4月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此外,公司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期内仍未归还;子公司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净利润均未达标,业绩补偿方江有归、付海鹏尚未完成业绩补偿。因相关事项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请公司:(1)补充说明前述资金占用尚未归还、业绩补偿尚未履行的原因及主要障碍,截至目前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2)结合虚假记载事项发生的背景,说明前期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更正是否充分、准确,公司应当对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和有关规则要求尽快完成整改;(3)公司应当全面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并说明自查过程。公司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整改违规问题,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会计师回复】:

(1)补充说明前述资金占用尚未归还、业绩补偿尚未履行的原因及主要障碍,截至目前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子公司泰一指尚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协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

性。子公司泰一指尚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01月25日向江有归、付海鹏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该案件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结合虚假记载事项发生的背景,说明前期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更正是否充分、准确,公司应当对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和有关规则要求尽快完成整改;

如本问询函回复二所述,对于泰一指尚应收账款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亦无法判断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更正是否充分、准确,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无法表示审计意见。

(3)公司应当全面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并说明自查过程。公司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整改违规问题,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针对上述事项,会计师执行了如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查看泰一指尚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金的收回情况;

②查看上述资金占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协议》《增资协议》《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以及形成资金占用的相关银行回单等,但截至审计报告日,形成资金占用的部分银行回单我们未能获取;

③要求取得江有归、付海鹏、钱安等泰一指尚相关人员主要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实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情形;但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取相关资料;

④对江有归、钱安等泰一指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占用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归还计划;

经审计,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我们提出的审计程序

未能全部得到执行,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等报告中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同时对浙江富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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