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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150.00元/股(含),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

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2、回购期间,公司按规定于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进展公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1,512,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55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90.72元/股,最低价为78.46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6,648,688.0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一致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委托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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