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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民再3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纠纷。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海悦药业已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项下相关义务。海悦药业因不服二审(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8月,公司收到吉林高院送达的(2023)吉民申858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吉林高院裁定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2023-03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吉林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近日,吉林高院作出(2023)吉民再318号《民事判决书》,吉林高院认为海悦药业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

1、维持吉林高院(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

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8起,涉及总金额约2,685.77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1.29%。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吉林高院认为海悦公司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并维持本案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故本次再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五、备查文件

吉林高院(2023)吉民再3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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