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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世节1: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5

证券代码:400136 证券简称:R世节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14:30。

(六)出席对象

1.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

公告编号:2024-023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权登记日
普通股400136R世节12024年7月23日

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律师见证的相关安排。

(七)会议地点

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39号1301室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39号1301室会议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注:根据新《公司法》本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将一并调整为“股东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6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二)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一百六十二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二)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6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指派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最终结果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二)审议《关于增补董事并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的议案》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指派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最终结果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增补1名董事,并提名唐谡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当选后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同时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做相应修订。(唐谡程先生简历附后)

唐谡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唐谡程简历

唐谡程,男,1992年11月出生,唐谡程,男,1992年11月出生,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17年6月至今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经理。

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一);

公告编号:2024-023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二);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二)登记时间:2024年7月24日9:00-12:00,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39号1301室证券部。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电话:(0592)5510275;邮箱地址:zqb@sh600870.com

(二)会议费用: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三)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法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在来信、传真或电子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来函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4 年7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增补董事并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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