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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空调: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了完善和规范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未来三年的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现金充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同时符合现金、股票分红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现金充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处于较低水平可能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本章程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金支出安排或投资计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决策有关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时,应当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接受电话咨询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征集和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及程序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及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较大变化,确实需要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或变更的,调整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政策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

四、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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