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5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至2024年7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217号14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吕先生。公司董事长王选祥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泽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7,148,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9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1,852,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96,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5%。
3.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85,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5%。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7,148,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585,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7,148,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585,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