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1 证券简称:歌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7月15日下午2:00
2、 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电声园一期综合楼A1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2024年7月15日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姜滨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4,220,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5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333,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886,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6%;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803,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2%。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披露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姜付秀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征集人姜付秀先生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家园6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279,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8%;反对8,593,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01,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03%;反对8,593,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42%;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家园7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73,385,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48%;反对40,825,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41%;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969,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23%;反对40,825,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2%;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07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49%;反对31,144,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659,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019%;反对31,144,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春艳律师、高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管理办法》及《暂行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