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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装: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4-073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女士、庄展诺先生的通知,庄小红女士、庄展诺先生与北京中翰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翰东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自此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34.90%增加至35.0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庄小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76,057,9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7%;庄展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3,009,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3%;中翰东方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庄小红

甲方2:庄展诺

乙方:北京中翰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A股上市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9,067,2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具有对外投资的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认可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及现有实控人和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增强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各方拟结为一致行动人。

为此,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就结为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一致行动事项

1.1本协议各方在此承诺,在决定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进行表决时,双方必须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双方或一方因涉及关联交易而依法排除表决情形除外)等事项;

12)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3)提交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经本协议双方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可另行增加一致行动事项;但非经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删减一致行动事项。

第二条 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2.1协议双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在甲乙双方持有的表决权意见不同的情形下,以甲方所持表决意见作为共同意见。

2.2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一致表决权安排,并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任何一方均不得因表决权意见不一致而拒绝在法律文件上签字。若出现该等拒绝签署文件的情形而导致公司无法完成相关决策流程或工商变更手续的,则协议另一方均有权代为签字。

2.3本协议双方应按照第2.1款形成的共同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分别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表决的,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2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委托甲方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陈述和保证

3.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协议双方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的机构;

2)其合法持有上市公司的相关股权;

3)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3.2本协议双方对因采取一致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3.3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情况而做出的,本协议双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

第四条 争议解决

4.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4.2争议未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生效及终止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签署日起满36个月为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含)止(以孰先为原则)。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报备文件

1、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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