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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厚普股份”)于2024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王季文、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新集团”)等2名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事宜,与上述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厚普股份

乙方1(认购方1):王季文

乙方2(认购方2):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7月15日

(二)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三)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0%,即每股6.39元。

如果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本次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数量

双方同意,乙方1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2,848,000股(含本数),乙方2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3,943,000股(含本数)。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认购金额

乙方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其中乙方1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989.87万元,乙方2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689.58万元。

最终认购金额以乙方实际认购股份数量乘以甲方股份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六)股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乙方所缴纳的认购价款及同期银行协议存款利息将被退回给乙方。

(七)限售期

对于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内,乙方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3)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署后成立并在本协议所述的先决条件实现时生效。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本协议所述的先决条件仍未满足,乙方有权放弃本次认购,本协议不再生效,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王季文、燕新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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