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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鞍合成1: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一、 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情况概述

2023年10月19日,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利爵有限公司微信照片转来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渝05破申671号)及《传票》,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利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利爵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子公司情况

名称:利爵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3396166563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龙兴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车辆配件、小型汽油机及配件、汽油机助力车及配件,销售计算机(不含研制),文体用品(不含研制、生产);为本企业研制、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相关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润滑脂;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 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利爵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人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你方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破终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要求利爵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相关证明材料、证据材料等。不提交的,不影响本案审查。重庆戴维雷登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其《再审申请书》中认为:“一、再审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依据为被申请人不能清产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案一、二审的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已经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并且也举示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并未执行到被上诉人财产的终本裁定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应当进行破产清算,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却无视这一法定情形,仅凭被上诉人有被他人查封并已经拍卖的的资产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举证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明显缺乏清产能力、且认定其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的举证已经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二、虽被申请人名下有房产,但被申请人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且已经被拍卖处置,再审申请人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处置其房产实现债权,再审申请人经过执行程序后无法得到债权清偿,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从未举证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债务亦或是其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忽略再审申请人的举证,直接认定其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亦有错误,

公告编号:2024-004为了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 相关风险提示

1、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其他法律文书,本次债权人申请利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项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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