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总工程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周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因此,同意提名周骅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