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粤海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财务部,负责协调配合对财务公司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在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
第二条 存贷款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工作小组执行风险处置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1.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
2.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关注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3.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贷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第三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存贷款风险情况,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一)公司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意见。
(二)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上级集团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
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财务公司上级集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九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适当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