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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所有参加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受公司(含子公司)聘任,并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下同)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上述敏感期是指: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周俊雄先生提供的奖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除周俊雄先生提供奖励外,本持股计划不存在其

他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计份额不超过604万份。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一)持有人会议

1、参加对象实际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之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3、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后续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2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负责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5)代表全体持有人享有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策持有人的参与资格,以及持有人所持份额收回、转让、继承以及收益兑现等事宜;

(7)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8)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管理委员会委员、单独或合计代表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条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一)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二)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一)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二)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三)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五)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六)按名下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权益分配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如下: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出售取得现

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可以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月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情形包括: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资方式;

5、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6、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

7、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变更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情形包括: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自行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他需要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或作类似处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有规定且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作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2、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该持有人的权益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按照该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结算: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但管理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同意继续持有除外;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且管理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或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

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2个月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之日失效。

第十五条 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中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双方仍按现行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执行。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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