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鸿达退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发行人”)签订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鸿达退债”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召集的“鸿达退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现将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会议主持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姚兵
(四)会议时间:2024年7月16日9:30-11:30
(五)会议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七)会议的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9日(星期二)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共计11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169,750张,占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3,325,148张)的5.11%。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鸿达兴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鸿达退债”受托管理人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会议表决情况及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要求发行人对“鸿达退债”追加担保及对“鸿达退债”制定合理偿债计划并严格落实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169,75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弃权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要求发行人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140,28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2.64%;反对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29,47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7.36%;弃权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147,02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6.61%;反对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弃权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22,73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债券持有人可以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169,75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弃权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169,75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弃权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要求发行人以自有资金置换被司法划扣的募集资金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169,75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反对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弃权该议案债券张数共计0张(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委派两名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金证法意2024字0716第0400号”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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