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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7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以下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风险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五条 重要会议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1项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第5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及时报告。

(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并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公司控股

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使用本条的规定。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三) 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以不同标准计算成交额:

1、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

2、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3、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7、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三)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各项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三)项第1、2项的规定。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项: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

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8、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动;

19、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20、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时;

21、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2、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2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子女;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4、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执行和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的接收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2、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4、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沟通及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5、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6、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第二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有关信息,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重大信息内部接收人接收、收集、整理、处理内部信息,提供相应权限,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如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如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有)。

第三十一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情况介绍等支持性文件。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未及时或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3、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4、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评、警告、扣除奖金、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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