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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8日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9,307,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4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7,25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35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2,05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调整投资额度及投资品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30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2,25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307,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2,25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30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2,25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30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2,25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30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2,25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张之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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