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0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刚先生和证券事务代表姜鸿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刚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以及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姜鸿文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以上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刚先生除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218万股股份外,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姜鸿文先生除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30万股股份外,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姜鸿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姜鸿文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旭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李旭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 名 | 姜鸿文 | 李旭 |
电 话 | 0553-5315978 | 0553-5315978 |
传 真 | 0553-5315978 | 0553-5315978 |
电子信箱 | truchum@sina.com | truchum@sina.com |
联系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88号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88号 |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简 历
姜鸿文先生: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02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总裁办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等职务。曾荣获安徽省上市公司2018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优秀证券事务代表荣誉称号。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姜鸿文先生在控股股东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职务,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30万股股份外,未持有公司股份。姜鸿文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李旭先生:男,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0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办专员、董事会办公室专员、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李旭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14.2万股股份外,未持有公司股份。李旭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