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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材料: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9

证券代码:002149 证券简称:西部材料 公告编号:2024-026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西段15号西部材料会议中心会议室-1;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延安先生;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3,870,0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0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1,919,0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950,9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950,9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950,9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93%。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33,86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947,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33,870,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86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947,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576,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2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5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59%;反对2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870,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陈思怡律师及刘瑞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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