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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9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36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二二〇〇二二四四年年七七月月十五十五日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声明

...... 1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 ...... 5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二、评估目的 ......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7

四、价值类型 ...... 7

五、评估基准日 ...... 8

六、评估依据 ...... 8

七、评估方法 ...... 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2

九、评估假设 ...... 13

十、评估结论 ...... 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5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7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8

附件 ...... 20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所需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4]第36号

摘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15项无形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

项无形资产。

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成本法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

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作价出资所涉及的15项无形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不含增值税为2,207.00万元,含增值税为2,339.42万元(增值税率6%)。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4年

日至2025年

日使用有效。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4]第36号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

项无形资产于2024年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概况

名称: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红旗大街1号(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路4696号;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4888号;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青路1091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法定代表人:邱现东注册资本:

78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

2011年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71145270J经营范围:汽车制造及再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发动机、变速箱等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金属铸锻、模具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专业技术服务;计算机及软件服务;火力发电及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水和燃气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仓储业;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及车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商务服务;劳务服务;汽车及二手车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名称: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1216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高注册资本:55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AWLT51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并购重组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均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与其是同一集团下的关联公司。(三)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7月17日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结合成果转化管理流程,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15项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15项无形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15项无形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关于空气悬架系统申报的无形资产共计

项:其中专利权

项,专有技术

项。专利组的研发期间自2018立项,2023年研发成功,2018年进行前期准备及论证,2019年至2023年是研发正式阶段。截至评估基准日,专利所有权人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年费均正常缴纳,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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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内容或名称取得日期法定/预计使用年限类型注册证号证载权利人
1一种适用于底盘调校的可变刚度空气弹簧2021/10/2910新型ZL202122619450.7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一种适用于空气弹簧的密封防滑槽2021/10/2910新型ZL202122617385.4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一种低扭转刚度的弹减一体式空气弹簧总成2022/5/1720发明专利-实质审查202210533925.7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一种滑柱式空气弹簧密封机构2021/10/1210新型ZL202122448271.1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一种空气弹簧总成2020/5/2520发明专利ZL202010450562.1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空气弹簧的囊皮组件的制备方法、模具及空气弹簧2023/7/2120专有技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乘用车悬架用空气弹簧总成设计规范2023/7/2120专有技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乘用车悬架用空气弹簧总成供货技术条件2023/7/2120专有技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乘用车悬架用空气弹簧总成台架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2023/7/2120专有技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乘用车悬架用空气弹簧总成台架试验第2部分:评价指标2023/7/2120专有技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一种电液比例阀及连续阻尼控制减振器2020/6/1120发明专利ZL202010530808.6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一种连续阻尼控制减振器2021/8/2720发明专利ZL202110992785.5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3一种基于车身姿态调节的阻尼可调悬架的控制方法2020/6/2220发明专利ZL202010574683.7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4《乘用车连续阻尼控制减振器总成供货技术条件》2023/7/820专有技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乘用车悬架用连续阻尼控制减振器总成台架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2023/7/820专有技术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一项专利权“一种低扭转刚度的弹减一体式空气弹簧总成”,目前正在申请发明专利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无形资产,为其独创,拥有其所有权,在评估时点以发明专利类别进行申报。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均无质押、出资情况。目前正在申请发明专利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无形资产,为其独创,拥有其所有权,在评估时点以发明专利类别进行申报。

评估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了以上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与专利相关的文献信息、法律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专利权人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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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承诺专利产权无瑕疵,通过以上核查结果确认以上专利为本次评估范畴。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价值类型选择的理由

本次评估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15项无形资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各方要求评估结果公允、公正,并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各方会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使用本报告评估结论。结合资产评估目的、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条件,确定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4年6月30日。

此基准日是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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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7月

日发布。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

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14号);

10.《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

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资委令第12号);

1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日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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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

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号);

16.《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

号);

17.《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

号);

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

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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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

号);1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

号);

13.《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四)资产权属依据1.专利登记簿副本;2.其他参考资料。

(五)取价依据1.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2.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他参考资料

1.同花顺iFinD;

2.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无形资产评估一般使用三种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市场法主要通过在活跃的专利市场或资本市场上选择相同或相似的专利权作为参照物,同时针对各种价值影响因素,如将专利权的用途及贡献程度等进行类比,再用被评估专利权与参照物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分析各项调整结果、从而确定专利权的价值。使用市场法评估专利权的必要前提包括:市场数据公开化程度较高;存在可比的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参照物的价值影响因素明确且能够量化等。由于我国专利市场交易目前尚处初级阶段,类似专利权公平交易数据采集较为困难,市场法在本次评估应用中可操作性较差。

收益法以被评估专利未来所能创造的收益现值来确定评估价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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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形资产而言,其价值主要来源于直接变卖该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或者通过使用该类无形资产为其产品或服务注入技术加成而实现的收益。本次评估,专利权技术实验室研发阶段完成,专利还未应用到生产中。因此产权持有人无法预测未来使用此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市场的接受程度、认可程度、受众领域及未来销量及收入。鉴于上述情况采用收益法评估受限,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客观条件。

成本法通过分析重新开发出被评估专利权所需花费的物化劳动来确定评估价值。企业合法取得专利权过程中需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材料费、试验费、研发人员工资、外协费及注册费等。本次评估,考虑产权持有人申报的专利权其成本可以有效归集,即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二)成本法介绍

基本公式: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1-贬值率)

其中:

1.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研发成本+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研发成本:包括材料费、试验费、人工费、外协费用及注册费等;

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是在研发期内为所投入的研发资金的贷款利息,按照研发周期资金均匀投入计算。

合理利润:以研发成本扣减注册费为基础,按照同行业的投入资本回报率计算。

2.贬值率

贬值率:采用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贬值率=已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剩余经济寿命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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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2023年9月上旬,委托人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2023年9月中旬,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23年10月上旬。按照本次评估确定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项目组对企业申报的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无形资产的研发情况、使用情况进行访谈了解。

4.查阅收集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对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核实资产权属情况。统计资产瑕疵情况,请产权持有人核实并确认这些资产是否属于企业、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5.根据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三)评估汇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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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中旬对无形资产组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本阶段的工作时间至2024年

月中旬。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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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5.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法定的和必要的程序,采用成本法,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15项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空气悬架系统无形资产组对外作价出资所涉及的15项无形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为2,207.00万元,含增值税为2,339.42万元(增值税率6%)。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由于产权持有人未提供账面价值,故本次评估无法进行增减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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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一)产权瑕疵事项截至评估基准日,在产权持有人申报范围内未发现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截至评估基准日,在产权持有人申报范围内未发现存在抵押、担保事项。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截至评估基准日,在产权持有人申报范围内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

(四)重大期后事项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至评估报告日,产权持有人未提供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申报范围内的一项专利权“一种低扭转刚度的弹减一体式空气弹簧总成”,目前正在申请发明专利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无形资产,为其独创,拥有其所有权,在评估时点以发明专利类别进行申报。2.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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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人提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6.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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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五)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六)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并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4年

日至2025年6月29日使用有效。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此页无正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五日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

附件1.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2.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4.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承诺函;

5.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6.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备案公告(复印件);

7.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9.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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