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和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了担保,该担保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9.4第(五)条及9.5条的规定,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及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神光”)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涉及担保金额1600万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当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子公司金寨嘉悦、格尔木神光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若公司不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解决上述违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条第(五)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及第9.5条:“本规则第9.4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解决方案
相关责任人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先生和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先生已通过仲裁调解与对方达成和解,并承诺在2024年8月18日前解决该违规担保事项,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良影响,杭州仲裁委已准予对方撤回对公司和子公司仲裁申请的请求。公司将督促相关责任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并积极做好应诉工作,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公司将加强内控管理,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相关管理制度,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
三、风险提示
1、以上违规担保事项相关责任人已与对方通过仲裁调解达成和解,杭州仲裁委已准予对方撤回对公司和子公司仲裁申请的请求,但尚未签署解除担保协议。
2、如若公司不能在2024年8月18日前(含当日)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决定书》和《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