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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董事、监事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本管理办法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决定董事、监事的薪酬数额和支付方法。

第二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根据公司实际,并结合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0元;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发放岗位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其他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或津贴,也不发放其他报酬、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 不在股东单位任职的外部监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0元;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发放岗位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其他监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或津贴,也不发放其他报酬、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按公司规定据实报销。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考核由董事会组织实施;公司监事的考核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考核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结果。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评价应为“不称职:

(一)董事、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出席的;

(二)发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三)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等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行为;

(四)因履职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形,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一百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更换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被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纪律处分或建议更换董事、监事等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决定减少、暂停或不予发放津贴或薪酬:

(一)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董事或监事应被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形之一;

(二)未勤勉尽责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做出上述有关决议,以及对董事、监事个人进行考核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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