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8-9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事由
2024年3月28日17:47,公司硫酸厂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尾气处理系统因碱液循环喷淋泵跳闸停运,导致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自动监控系统显示,在2024年3月28日18:00至3月29日凌晨1:00期间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值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m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元整(?14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将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141000元,除此之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8-9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