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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文化: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9

证券代码:301231 证券简称:荣信文化 公告编号:2024-062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9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南区三栋荣信文化董事会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艺桦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30,50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52%。(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84,4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数量为510,000股,该部分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890,000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0,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7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王艺桦女士、闫红兵先生、蔡红女士、孙肇志先生、王一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王艺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王艺桦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闫红兵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闫红兵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蔡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蔡红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孙肇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孙肇志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王一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王一川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刘风云女士、任海云女

士、杨建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刘风云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刘风云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任海云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任海云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杨建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杨建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王冬女士、张晓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王冬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王冬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张晓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59%。

本议案表决通过。张晓霜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0,5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姚启明律师、郑家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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