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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0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295,037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在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时,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该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6,653股,回购价格为4.81295元/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拟回购注销该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21,700股,回购价格为4.81295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08,353股,回购价格为4.81295元/股。

独立董事:季立刚 陈强 黄俊 江英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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