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孙卫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84,209,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60.95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4,072,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7,184,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046,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13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和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3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4%;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0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69%;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阚赢、张若愚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