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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亿阳信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亿 阳 信 通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24年7月29日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大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按照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凭办理会议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席现场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四、为保证会议效率,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以先登记、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发言时,应当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每位股东每次提问和发言应遵循简明扼要的原则,发言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五、在与会股东提问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统一回答问题。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7月29日14:30

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6号院1号楼中海大厦CD座1236

2、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表决办法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29日

至2024年7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方法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投票表决时,应填写股东名称(单位或姓名)、持有(代表)股份数额,并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后的“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栏内任选一项,并划“√”表示选择,多选或者不选视为废票。

4、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中一种。

5、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7、本次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七、本次大会投票表决工作设计票人3人,其中1人为总计票人;设监票人3人,其中1人为总监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票人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组成。监票人对发票、投票、验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八、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自觉维护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9日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4年7月29日14:3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6号院1号楼中海大厦CD座1236

三、会议形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网络投票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具体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15:00。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出席人:

1、截至2024年7月23日(星期二)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2024年7月13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亿阳信通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50);

2、公司聘请的律师;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会议工作人员;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义祥先生;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人数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审查会议有效性。

七、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亿阳信通关于公司拟与亿阳集团签署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2024年7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八、股东逐项审议会议议题。

九、现场股东发言。

十、推选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

十一、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二、出席会议的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参加本次会议的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9日

议案一:

关于公司拟与亿阳集团签署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4年5月30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亿阳集团签署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签署《股份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亿阳集团同意以人民币682,502,058.95元等值的现金或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资产回购公司持有的亿阳集团66,025,191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其中含公司就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诉亿阳集团及公司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光宇公司案”)申请并经亿阳集团管理人审定的债权额54,214,283.26元。

近日,公司因与光宇公司达成和解,对光宇公司案实际清偿金额为39,798,988.33元,亿阳集团就光宇公司案债权审定确认的债权额及进行转股股份回购款项均为54,214,283.26元,两者差额14,415,294.93元,该事项涉及对原协议债权额度的重新确认及回购金额调整。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在原协议基础上,与亿阳集团签署《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由于亿阳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亿阳集团签订的原协议确定亿阳集团以人民币682,502,058.95元(大写:陆亿捌仟贰佰伍拾万贰仟零伍拾捌圆玖角伍分)等值的现金或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资产回购公司持有亿阳集团标的股份。

2、双方一致确认,公司在光宇公司案中向光宇公司实际清偿的款项为39,798,988.33元,而公司就光宇公司案向亿阳集团申报并经亿阳集团管理人审定的债权额及该笔债权额进行的转股股份回购款项均为54,214,283.26元,两者差

额款项14,415,294.93元,为亿阳集团在支付股份回购款时多支付的金额。

3、公司与亿阳集团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光宇公司案所确认的情况,对公司向亿阳集团申报的债权额及相应股份回购款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债权总额为668,186,764.02元,持股份额为64,640,330股。

4、公司与亿阳集团一致同意,除上述调整外,亿阳集团回购公司持有其股份事项不再涉及任何其他调整。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全文见附件。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9日

议案一附件:《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于2024年 月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由如下双方签署。

甲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8072

法定代表人:王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青年北路姚家园西里1号楼青北大厦

乙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7157K

法定代表人:袁义祥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中海大厦D座

鉴于:

1.2020年,乙方在甲方重整过程中向甲方管理人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额为682,602,058.95元【含乙方与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甲方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光宇公司案”)债权额54,214,283.26元】,其中10万元获得现金清偿,其他债权根据《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的相关规定转为66,025,191股股份(暂计股份数,如后续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调整的以届时调整的股份数为准,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2024年5月30日,甲乙双方签订《股份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以人民币682,502,058.95元回购乙方持有的甲方标的股份。原协议签署时,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682,502,058.95元。其中,就乙方因光宇公司案债权进行的转股股份回购款项为54,214,283.26元。

3.2024年6月20日,乙方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亿阳集团签署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乙方与光宇公司达成和解,约定乙方向光宇公司一次性支付和解款1,500万元后,视为乙方已完成光宇公司案中(2017)黑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乙方的全部义务。

现因乙方与光宇公司达成和解,由此使得甲乙双方之间在原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款项需进行相应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协议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在光宇公司案中向光宇公司实际清偿款项为39,798,988.33元,而乙方就光宇公司案向甲方申报并经甲方管理人审定的债权额及该笔债权额进行的转股股份回购款项均为54,214,283.26元,两者差额14,415,294.93元,为亿阳集团在支付股份回购款时多支付的金额。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情况,对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债权额及相应股份回购款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债权总额为668,186,764.02元,调整后的债转股金额(即股份回购金额)为668,086,764.02元,持股份额为64,640,330股。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上述调整外,甲方回购乙方持有其股份事项不再涉及任何其他调整。

4.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如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原协议的约定有冲突,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修改或变更的部分,继续适用原协议的约定。

5.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于乙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协议所述事宜之日起生效。

6.对本补充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该书面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补充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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