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吴邦元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邦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吴邦元:
经查,你自2022年12月29日至今担任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非独立董事。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你配偶缪丽芳合计买入富淼科技股票5.87万股,金额87.85万元;合计卖出富淼科技股票4.95万股,金额79.85 万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吴邦元先生,吴邦元先生及其配偶缪丽芳女士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吴邦元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邦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