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于2024年7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大街6号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世权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项目 |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 网络投票情况 | 出席情况汇总 | ||||||
人数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人数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人数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A股 | 2 | 321,728,478 | 39.1096 | 460 | 2,032,961 | 0.2471 | 462 | 323,761,439 | 39.3568 |
H股 | 1 | 1,420,000 | 0.1726 | - | - | - | 1 | 1,420,000 | 0.1726 |
合计 | 3 | 323,148,478 | 39.2822 | 460 | 2,032,961 | 0.2471 | 463 | 325,181,439 | 39.5294 |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结果逐一列示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项目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
1 | 《修订〈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 A股 | 322,849,928 | 99.2830 | 705,711 | 0.2170 | 205,800 | 0.0633 |
H股 | 1,420,000 | 0.4367 | - | - | - | - | ||
合计 | 324,269,928 | 99.7197 | 705,711 | 0.2170 | 205,800 | 0.0633 |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徐辉律师、姚应晨律师为本次股东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