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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聆达: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5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聆达股份”)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1524民初1756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公司及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与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汇金”)因借款合同纠纷引发诉讼,金寨汇金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金寨嘉悦立即偿还借款1.17亿元以及利息,被告聆达股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金寨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1524民初1756号),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金寨嘉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寨汇金借款本金

1.17亿元及利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原告金寨汇金有权就被告金寨嘉悦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24)金寨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365号的抵押物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之后对本案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金寨汇金有权就被告金寨嘉悦抵押的权证号为:皖(2023)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18578号、皖(2023)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18589号的抵押物享有第三顺位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之后对本案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金寨汇金有权对被告金寨嘉悦抵押的生产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权顺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5、被告聆达股份对被告金寨嘉悦的上述第一项确定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金寨汇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800元,由被告金寨嘉悦、聆达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有8起,涉案金额为1,62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作为被告。

四、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皖1524民初1756号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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