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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600623 证券简称:华谊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1900909 华谊B股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家汇路 560 号 3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64
其中:A股股东人数22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3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37,323,051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225,248,88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12,074,16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8.0508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7.484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566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顾立立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独立董事龚晓航、程林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董事陈琦因身体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玉红女士、李爱敏女士因工作原因未

出席;

3、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徐力珩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调整对标企业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12,728,66098.978111,347,3260.92611,172,9000.0958
B股10,526,58587.18271,547,58012.817300.0000
普通股合计:1,223,255,24598.863012,894,9061.04221,172,9000.0948

2、 议案名称:关于华谊集团向上海华谊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27,074,51597.75758,503,5261.94651,293,5000.2960
B股11,867,16598.2856178,1001.475128,9000.2393
普通股合计:438,941,68097.77178,681,6261.93381,322,4000.2945

3、 议案名称:关于工业气体公司60%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27,909,41597.94867,851,2261.79711,110,9000.2543
B股11,857,06598.2019150,5001.246566,6000.5516
普通股合计:439,766,48097.95548,001,7261.78231,177,5000.262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调整对标企业的议案17,486,85555.417712,894,90640.86531,172,9003.7170
2关于华谊集团向上海华谊提供反担保的议案21,550,63568.29628,681,62627.51301,322,4004.1908
3关于工业气体公司60%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议案22,375,43570.91018,001,72625.35831,177,5003.7316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 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芳芳、齐元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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