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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6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交易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自查,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签署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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