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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6

关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中国·北京BEIJINGCHINA

关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4)007377号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西藏珠峰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识别前期会计差错,对已识别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的更正处理,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的编制和披露专项说明。

治理层负责监督西藏珠峰公司的专项说明的编制报告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独立的提出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西藏珠峰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西藏珠峰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鉴证报告仅供西藏珠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与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事项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欧阳鑫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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