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的提名、决策及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刘钦明先生、周永海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刘钦明先生、周永海先生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刘钦明先生、周永海先生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钦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周永海先生为总工程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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